【Paul Wu】評論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Zoey Hsu】評論
第 92 條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曾心怡】評論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