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直轄市法規。二、議決直轄市預算。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106警特】評論
窒礙難行移請覆議地方自治事項30天中央10天筆記
【betrayer627】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地方是出席議員 2/3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中央是全體立委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