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 ,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 者。其實憲法本文就能猜出D不可能是答案。
【ken wang】評論
錯在它不是考試院組織法所規定的資格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