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少遭遺棄、或未受適當養育案件後,應於多久時間內提出調查報告?
(A) 24 小時內
(B) 3 日內
(C) 4 日內
(D) 7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082
統計:A(23),B(27),C(207),D(37),E(0)

用户評論

露露】評論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

waste36】評論

其實是在考53和56條樓上的第53條第一項第三款是30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喔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

陳郁靜】評論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