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時,原則上依法應由下列何者為監護人?
(A)檢察官
(B)配偶
(C)主管機關
(D)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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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13-4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用戶】Edgard律師路邁進!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法條依據D.第1113條之4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