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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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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司法警察)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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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條 (指揮命令權之歸屬)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