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其他司法人員)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署在法務部下相當法院下的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處理私人債權)。行政執行署所徵收是國家債權(行政執行官+書記官+執行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