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Fen Huan】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第 19 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Jean Lin】評論
I(E)P於開學(A)一週(B)第二週(C)第三週(D)第四週訂定←看起來像是把E選項打錯地方...
【上榜一姐】評論
TO 10F: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Chintonny Li】評論
法條已變更,建議刪除或更改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