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IEP於開學
(A)一週
(B)第二週
(C)第三週
(D)第四週 內訂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9835
統計:A(410),B(633),C(153),D(2914),E(158)

用户評論

Ting-Fen Huan】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第 19 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Jean Lin】評論

I(E)P於開學(A)一週(B)第二週(C)第三週(D)第四週訂定←看起來像是把E選項打錯地方...

上榜一姐】評論

TO 10F: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Chintonny Li】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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