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詠欣】評論
國外影片事業(1)有分支機構:出租影片之所得,得按片租收入55%計列(2)無分支機構:出租影片之所得,為片租收入之50%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營業代理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並衣前項(一)辦理暫繳及年度結算申報。
【曹逸竹】評論
選項(B)正確內容應為:只有『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所得額,而非選項所說之『全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