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評論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合目的性)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
【吳昂霖】評論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