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訴訟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C)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D)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5102
統計:A(3),B(3),C(37),D(4),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D民訴46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Albert】評論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故無訴訟能力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四十五條 之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