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D民訴46條: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Albert】評論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故無訴訟能力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第四十五條 之一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