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簽出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之支票,則依票據法規定,甲之付款提示期限是在發票日後多久?
(A)十五日
(B)七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6,B:2,C:2,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A) 十五日法規名稱:    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