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ny】評論
(A) 社會工作師執業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7年 (B)社會工作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證明文件,以辦理執照更新 (D)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無法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其服務紀錄應交由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Chung Haio Wa】評論
第 29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