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any Li】評論
B的選項不屬於人格方面..比較偏於營業自由方面..
【Ellen Chen】評論
婚姻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婚姻關係與家庭生活的保障,在我國憲法中並未明文規範,惟由大法官歷來之釋憲實務觀察,已有多號解釋承認人民之婚姻自由與婚姻生活秩序,應受憲法保障,例如◎釋字第242號解釋,保障人民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合法婚姻關係,不因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反遭一般重婚禁止規定所影響◎釋字第362號解釋,承認人民有婚姻自由,並避免重婚禁止規定妨礙人民善意行使選擇配偶之權利◎釋字第552號解釋,雖進一步限制釋字第362號解釋僅適用於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之情形,但認為婚姻自由係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人民自由之基本觀點,並無不同,其具體內容至少包含婚姻擇偶之自由及共同生活秩序之保障◎...
【Moya Moya】評論
個人認為: (B )禁止人民於騎樓設攤--工作權--財產權
【月兒】評論
/人格權/人格權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民法第195條: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II 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 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