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A)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B)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C)第 11 條之結合行為
(D)第 9 條之獨占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torerotw】評論

竊以為,應從《公平交易法》第14條來理解,何謂「聯合行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向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論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n4687102】評論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四)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六)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 (七)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