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erotw】評論
竊以為,應從《公平交易法》第14條來理解,何謂「聯合行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向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論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n4687102】評論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一)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二)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三)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四)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五)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六)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 (七)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