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評論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十一、第九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招攬原則:應請客戶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包括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若客戶拒絕提供,招攬人員須於要保書予以註記,並請其於註記處親自簽名確認。 (二)承保原則:應訂定承保條件,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投保之各種情事。 (三)核保審查原則: 1.應訂定核保審查作業程序,並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對於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之客戶,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保程序或拒保。 2.對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加強評估其是否適合投保本商品。 3.應建立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4.不得承保客戶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四)複核抽查原則:應就招攬人員有無充分告知及商品適合性訂定抽查原則。 (五)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原則:應訂定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並建立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