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Su】評論
原來這是林山田老師的看法,B選項【在刑事程序中,如是對“事實情狀”有疑惑,才是用罪疑唯輕;若是對法律問題,法院不可以就有利被告的方向從事解釋,應選擇正確的解釋】。所以B應該是法律問題,只能選擇正確的解釋。而C選項,構成要件“要素”不等於構成要件,有分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與構成應件要素,都是法官可以參考
【lioliou】評論
完全懂這題的同學先進,建議去考律師司法官比較不會埋沒天份
【火龍金魔體】評論
根據樓上前輩的說法,簡化想法: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罪疑惟輕:多種舉證,卻沒有任何一種主張能還原當時情況,只能選擇對被告有利的主張。構成要件:刑法條文,除立法解釋外(成文要素),尚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不成文要素),所以法官在判案時,自然會引用判例與學說來補充之,補充不代表可以類推適用,而是在文義之範圍內。
【楊宗泰】評論
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解釋法律,方法順序先文義在論理,方法適用先論理在文義解釋法律方法多種,方法包括(最有利、有立、中立、不利、最不利)於被告。楊宗泰 (2020/04/08) 親筆遍查各種解釋,體系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歷史解釋、比較法解釋、目的論解釋、合憲性解釋... ...等等。均為探求法律之真意或文義。(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吸食包含吞食,但無明文。鴉片包含煙灰,但無明文...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破題--簡答罪疑惟輕:多種舉證,卻沒有任何一種主張能還原當時情況,只能選擇對被告有利的主張。構成要件:刑法條文,除立法解釋外(成文要素),尚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不成文要素),所以法官在判案時,自然會引用判例與學說來補充之,補充不代表可以類推適用,而是在文義之範圍內。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 => 對(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這是刑事程序中(刑訴法),「罪疑唯輕原則」而應就有利於被告的方向,從事證據的認定;但不該是用在「解釋法律」時,解釋法律時,應選擇正確的解釋,以適用相當的刑法條款,定罪科刑。(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例如普通殺人罪(刑271)的不法構成要件中,尚含有被害人被殺死亡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或是例如詐欺取財罪(刑339)的不法構成要件中,尚含有他人因行為人的詐術而陷於錯誤,處分財產,造成被騙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等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