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i Li】評論
已登記之不動產無論善意占有多久都無法取得所有權。但地上權因合法占有,得申請其地上使用權
【39_W】評論
D選項可以參考這個https://www.ptt.cc/bbs/NTU/M.1352995421.A.BAC.html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772 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第 769 條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惡意)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Damaris】評論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合併,而為主張(民法第947條第1項參照)。(A)丙承繼甲而繼續占有11年後,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不過,若地政機關已經受理為地上權登記之請求,則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8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乙不得逕行訴請法院請求丙拆屋還地。(B)丙承繼甲而繼續占有11年後,得主張依時效取得而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民法第769條參照)(C)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民法第944條第1項參照)。換言之,占有人若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之。(D)關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例如:地上權),縱使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主張依時效取得之(民法第772條參照)。
【最佳姐】評論
第 772 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第 769 條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惡意)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岫湘】評論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合併,而為主張(民法第947條第1項參照)。(A)丙承繼甲而繼續占有11年後,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但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不過,若地政機關已經受理為地上權登記之請求,則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8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乙不得逕行訴請法院請求丙拆屋還地。(B)丙承繼甲而繼續占有11年後,得主張依時效取得而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民法第769條參照)(C)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民法第944條第1項參照)。換言之,占有人若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之。(D)關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例如:地上權),縱使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主張依時效取得之(民法第772條參照)。
【短腿泡芙】評論
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和平、公然、繼續和平、公然、繼續+善意+無過失動產10年5年未登記之...
【ミヤザワ】評論
(1)選項(A):依民法第769、770條規定,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方得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準此,已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非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標的。 (2)選項(B):①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立即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768條、第768條之1參照);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請求權,即占有人須待登記完成後,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參照)。②準此,地上權取得時效完成,甲僅取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之請求權,於地上權登記完成後方取得地上權。(3)選項(C):依民法第772條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有取得時效制度之適用。是以,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4)選項(D):違章建築亦為不動產,故有時效取得制度之適用。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A)A 地不得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 錯,雖A地不得作為A地所有權取得時效之客體,但還是可以做為A地的地上權取得時效之客體。(B)取得時效一完成,甲立即取得地上權 => 錯 (民758)(C)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對 (民772)(D)B 屋是違章建築,故甲不能經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 依實務見解,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