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十九 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東方】評論
請問這條法源是?教師法嗎?
【Irene Wu】評論
「教師法」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