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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無送達證書,但已實際收受書面行政處分書者,該行政處分亦不生送達效果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549號判決要旨:按罰鍰處分固應送達予受處分人,惟送達為應送達文書交付之方法,送達證書則係為證明已合法送達,而由送達人所作之文書,僅於有證明之必要時,始應作成送達證書(行政程序法第76條參照)若有證據證明應受送達人確已收受應受送達之文書者,縱被告機關未能提出送達證書,亦不得任意否認送達之合法,其中最明顯之事實,而得推認行政文書已合法送達者,厥為應受送達人就行政處分內容業已為行政救濟不服之表示,自可推認應受送達人已受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