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 Chiu】評論
第十二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及前項所定高人口密度行政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第十七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公分。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宋宜珮】評論
(B)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180 公分 (C)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D)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之幼兒園得以室內遊戲空間補足幼兒室外活動空間面積
【魚】評論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