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Chun Sung】評論
不懂???
【魚】評論
基礎評鑑是 縣府;新大樓是縣府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修正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議修改或刪除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