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文】評論
嗯...契約分「要式」與「非要式」-但(C)契約「不必」依法定方式為之(太肯定了,所以就錯了^^)
【南霸天】評論
真的很怪:(A)單務契約只有權利 或 只有義務(B)贈與契約給未成年人也不要求有行為能力(C)非要式契約本來就沒有法定方式感覺上錯的不只一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要約要約為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以成立一定契約內容為目的,若接受要約之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能成立。方式: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可,只要客觀上足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要約之要求,即可發生要約之效力,但在要式契約中,要約仍需以要式為必要。效力:對要約人:要約一經生效,即對要約發出人產生拘束力(民法154條第2項),該拘束力使要約發出人不得變更要約內容或撤回要約,但要約發出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則不生此拘束力(民法154條第1項但書)。但要約之拘束力在以下情況則受限制1.要約遭拒絕(民法155條)2.有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但相對人逾期承諾(民法158條),或對話要約,不立即承諾(民法156條)。3.撤回要約...
【mark liang】評論
(B)契約當事人均須有行為能力 民法76-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當事人只要由法定代理人出面,還是可以簽訂契約(D)契約必須經過要約承諾的程序民法161-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要約和意思實現契約也可以成立買賣契約怪題怪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