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農會理事、監事...
【芯】評論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30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