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au Ui Po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44條
【用戶】Bolu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