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86 條 (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用戶】Cheng Heavyf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恩是你搞混了刑法總則於第十二章所定之保安處分,有如下之情形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