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九、身分犯(特別犯)構成身分:例如公務員之於收賄罪加減身分(任何人):以具有一定之身分為刑之加重減輕原因者,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例如婦女墮胎罪(正在懷孕的婦女才有構成此罪之身分)、重婚罪刑法第31條第一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成立:構成身分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純正身分。例如:吳淑貞雖非公務員,仍可能以正犯論(以貪污罪起訴)。
【Zack Fang】評論
個人理解A:並沒特定出行為人之身分,卑親屬,卑卑親屬,卑卑卑...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 不純正身分犯,有加重或減輕規定無親屬關係: 刑271(普通殺人罪)有親屬關係加重為:刑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不純正身分犯非業務上持有之物:刑335(普通侵占罪)業務上持有之物加重為:刑336 第2項 (業務侵占罪)(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不純正身分犯非業務上之過失致死:刑276 第1項從事業務之過失致死加重為:刑276 第2項(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純正身分犯單獨規定於刑法22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構成要件必然是懷胎婦女,無本條或他條加重或減輕規定,故為一身專屬性的純正身分犯。
【李小珍】評論
20F 刑法288 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