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 Han Chen】評論
教師法 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Apo Tseng】評論
又錯了..<
【Bernice Shiu】評論
那麼評選優良教師是??
【劉又銓】評論
評選優良教師-->教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