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已登記者,應提出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但下列何種情形得免提出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A)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
(B)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C)抵押權設定登記
(D)預告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9242
統計:A(830),B(16),C(10),D(39),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35第5款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A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九、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十、依民法第513條第3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