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非屬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A)抵押權
(B)動產質權
(C)地上權
(D)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8187
統計:A(16),B(732),C(4),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D二、【地上權】。→C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A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Ⅱ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