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 Ch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51條第二項
【用戶】Justice So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51 條(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一、獲准居留之難民。、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