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拘捕前置原則由於針對被告之羈押聲請是以「被告有羈押必要」為基礎所為地請求行為,因此被告須先經拘提或逮捕等程序,檢察官才有可能做出此一判斷進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對於未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之,稱為「拘提逮捕前置原則」。基於此原則更進一步導出,拘提逮捕的犯罪事實必須與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同一。例如某甲涉嫌殺人,卻因竊盜罪嫌經逮捕到案,則檢察官以殺人罪嫌的犯罪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將因為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而不被許可。
【Claire Win】評論
拘提逮捕前置主義:第二二九條第三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偵查中+ C8, 229III, 228IV+雙重審查(是否合法拘捕&拘捕事由與羈押事由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