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緩起訴處分何時具備實質確定力?
(A)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日
(B)駁回再議聲請之日
(C)再議期間屆滿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之時
(D)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撤銷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2583
統計:A(114),B(54),C(367),D(10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85 條 通緝書、實質確定力、起訴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

【用戶】酷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了解 謝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