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不包含:
(A)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B)間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C)被告之訴訟救濟權
(D)直接被害人之自訴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872
統計:A(184),B(1581),C(137),D(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實質確定力、告訴與告發、代理人或辯護人

用户評論

【用戶】Taste We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我來解釋吧,A.被告防禦權:警匪電影常講的米蘭達警告-得保持緘默、得委任律師等… B.像是偽證罪,侵害審判權公正的國家法益,被偽證人就是間接被害人,但卻無法提告訴 C.上訴、抗告、再審… D.基本款,不用解釋,刑訴232,自己翻囉

【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D.基本款,不用解釋,刑訴232,自己翻囉最佳解的自訴~~應該不是232吧,而是319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