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檢察官的起訴模式 一、法定原則如下: (一)意義:若有符合法律之規定的時後,檢察官就應該予以起訴之原則。1、起訴法定原則:刑訴法第251條~足認有犯嫌,即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時,即達應起訴之門檻。2、不起訴法定原則:刑訴法第252條有該事由時,即應絕對不起訴處分。3、偵查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應開始偵查。 (二)基礎:憲法平等原則之化身。 (三)目的:1、防範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2、避免上級行政首長上下其手。 二、便宜原則: (一)意義:基於訴訟經濟、刑事追訴之目的性及有效性等之考量,而賦予檢察官某種程度之權限,使其對於某些...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