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急迫搜索後應踐行如何之程序?
(A)選項皆非
(B)檢察官所為,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
(C)選項皆是
(D)檢察事務官所為應於執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6321
統計:A(28),B(476),C(1163),D(1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第137條、第128條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用戶】Wei W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原來…A不算選項之一…0.0

【用戶】EJ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c真矛盾...這什麼爛題目

【用戶】詹佳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唉~又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