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1 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李瑋瑋】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三 章 安置、保護第 十一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第 十四 條 教育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聯合協調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sky110911】評論
中途信教(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