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行政院應於收到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幾日內,應召集罷免投票會議,並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A) 7 日
(B) 10 日
(C) 20 日
(D) 2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9232
統計:A(223),B(270),C(57),D(10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幾年幾月幾日

用户評論

Ben Hu】評論

第46條(議長、主席之罷免規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Fiena Li】評論

議長、主席之罷免1/3簽署 2/3通過

Pats Huang】評論

已改為記名投票

阿R要上榜~不販賣】評論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地制法§46 (擷取部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