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下列何者不是衛生署作成裁處罰鍰的決定時應考量的事項?
(A)是否已經給予小惠表示意見的機會
(B)裁處二十萬元罰鍰的額度是否過高
(C)對於小惠裁處罰鍰是否有法律的依據
(D)小惠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而不受到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6988
統計:A(10),B(16),C(1),D(124),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時有一定的範圍裁量空間。(C)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D)主張信賴原則非做成裁處罰鍰決定時的考量,但日後小惠若對此處分有不服情形而主張其有信賴原則,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方需對此考量。 來源:三民網路書局

】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看完整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B)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時有一定的範圍裁量空間。(C)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D)主張信賴原則非做成裁處罰鍰決定時的考量,但日後小惠若對此處分有不服情形而主張其有信賴原則,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方需對此考量。 來源:三民網路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