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a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105年11月16日修法第 33 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是問"居留" 應適用第32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A)五、取得我國國籍。(B)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