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家事事件法第13條: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另外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a178885886】評論
第一,家事事件,本來就是從民訴第九編後面移植過去的,您可以去查民訴568開始到640皆為刪除!第二,家事事件,發布日期是101-01-11,而民訴於102-05-08的大修,就是配合家事第九編第三,因為考試要考阿!(前面兩點可以忽略,光要考這理由就很充分,對吧@@)
【kung】評論
請教樓上,家事事件法有200條,民訴第九編72條,刪72條變200條??請問家事法是全部都要看還是只看和民訴有關的?感謝~
【Howard Wu】評論
民訴都有民法的概念在裡面了,可以說怎麼這題會有民法的適用嗎?更何況從民訴本家跳出去的家事法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