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 Hsieh】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阿部6653】評論
684號理由書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通常透過權威(authority)來達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