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 Hsu】評論
第二十五條 一、委員會得受理由於締約一方破壞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因而受害的任何個人、非政府組織或各別團體向歐洲理事會秘書長提出的申訴,但須被控的締約國已聲明它承認委員會受理上述申訴的極限。凡已作出此項聲明的各締約國承諾絕不妨礙此項權利約有效行使。 二、上述聲明可以在一特定的時期內有效。 三、上述聲明應交存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他應將聲明的副本分送各締約國並加以公布。 四、至少有六個締約國受依前款所作的聲明的約束時,委員會才能行使本條中所規定的權力。
【石明堯】評論
歐洲人權委員會為實現《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所宣佈的權利而設立的一個機構。由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的部長委員會選出的成員組成,每國一名,主要職責是根據請求處理有關違反公約的行為,並有權將有關案件提交歐洲人權法院。
【tony1993813】評論
答案公布是A、C或AC皆可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