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Lee】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柯交哲】評論
公任法-官等跟職等所以敝人不是公任法之公務人員
【KaiKai】評論
5人 隨時可以走人
【@@】評論
(A)通過初等考試,授予一職等之甲 (官等職等)(B)任職於國防部之薦任秘書乙 (官等職等)(C)臺東縣縣長辦公室之機要秘書丙 (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D)權理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已銓敘委任第三職等人員丁 (官等職等)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