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g Tsai】評論
第189條(明示合意停止)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1 下列何者非訴訟上和解可發生之法律效果? (A)終結訴訟之效果 (B)執行力 (C)實體法上和解之效果 (D)停止訴訟程序之效果
【Vita】評論
證之-只要是可以證明的文件即可 非要式為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定要書面呈給法院
【CAPOO(上榜了)】評論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C)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