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seph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已修正為“得”設明顯標示
【用戶】Firem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已經修法了
【用戶】Kyl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n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n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0條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n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n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