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103 年投資失敗,將小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小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小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依小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544
統計:A(122),B(179),C(169),D(6810),E(0)

用户評論

胖泥泥】評論

以往房屋轉手時,租屋人常會面臨買受人索討房屋的問題,但由於民法第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屋人只要證明有租約即可保障高枕無憂。不過民法修正後,由於明文規定「未定期限或租約逾五年,而未經公證者」例外,不受該原則保護,所以租約未定期限或租期逾五年,承租人最好都要要求屋主,協同到法院辦理公證,才能保障自已的權利。但是,屋主常常會基於避稅的考量,擔心自已的收入資料因租約經法院公證而曝光。類似這種情形,建議租賃雙方,可以將租賃契約的期限,明定在五年以下的範圍內。因為依法律規定,五年以下的租約,無論曾否經過公證,都具有對抗買受人的效力,故「租約五年一換約」是一項不錯的辦法。

kung】評論

內容敘述不完整就是適用一般性原則,如果要考你例外但書通常會把條件列出來.

張曉竹】評論

補充一下,租賃關係的持續,在出租人將出租房屋出售以後,除了依民法425-1條為了保護承租人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來主張買受人繼受原本的負擔(租賃關係),但土地法§100有另外的規定,出租人還是有收回的可能: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