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簡晚起】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