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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非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比較一下: 第 37 條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8 條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