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評論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 寄存送達(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 留置送達(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 → 公示送達(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答案:D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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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囑託送達§86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87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88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89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90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91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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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文書仍不能依上開方法親自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