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A)囑託送達
(B)公示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0),B(1),C(5),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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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 寄存送達(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 留置送達(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 → 公示送達(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答案:D線上測驗